裸辭有風險,行動需謹慎
發布:中一檢測
作者:綜合管理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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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4.03.04
近日,一個江西籍打工者向北侖法律援助部門咨詢:他在當地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,元宵節后,他重返浙江,但沒向原單位辭職,而是和女朋友一起去了杭州,原公司為他購買的“五險一金”該如何處理? 在現實生活中,特別是每年春節后,像這樣不辦理任何手續就不辭而別或突然離職的所謂“裸辭”者非常多。“裸辭”者大多為年輕人,工作時間不長,“裸辭”理由五花八門,如沒能獲得加薪、年終獎縮水、發展空間不大、自認為被老板難看了,甚至不能與女(男)朋友在一起、心情不好等都能成為托詞。 “裸辭”讓企業有苦難言。慈溪市逍林鎮某電器公司老板岑先生說,今年春節后,有10多名工人沒來上班,也沒打過招呼。岑先生只得每天跑勞動力市場招人,心里很不踏實,因為招到新工人后得重新教他們生產技能,時間上耽誤不起。 “說辭就辭”有法律風險 勞動者“裸辭”雖然痛快,但不辭而別損害企業利益,也與基本的道德規范不相符,同時也給勞動者本人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,特別是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,風險會更大。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介紹說,首先,勞動者“裸辭”,將無法辦理退工、退保等手續,如其在異地求職,很難重新辦理“五險一金”等手續;其次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,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,但“裸辭”屬于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行為,無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,“裸辭”者如工作時間較長,損失會很大;第三,根據規定,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,失業后可申領相應保險金,但“裸辭”者將失去這一資格;第四,不少勞動者之所以“裸辭”,主要原因是想通過“跳槽”獲得更好的待遇,但許多管理規范的企業,在錄用員工時要求其提供離職證明,不辭而別的“跳槽”者會因此被拒。 “裸辭”行為甚至會招致法律糾紛。據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,最近幾年,我市曾發生多起企業狀告“裸辭”者案。案件的原告大多為高科技企業或外貿企業,曾與關鍵崗位的員工簽訂過包含勞動時限、保密規范、競業限制等要求的協議。員工突然辭職,甚至跳槽到競爭企業工作,給原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。在鄞州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,“裸辭”者被判決賠償10多萬元。 勞動者一定要規范辭職 法律援助律師強調,勞動者一定要謹慎對待辭職,遵守法律規定,這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利益,也是對企業權益的尊重。 根據相關規定,勞動者辭職,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與其達成協議。其中全日制用工單位員工辭職,必須提前30天通知單位。 勞動者提交的書面辭職文件,應直接寫明是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”或“辭職通知書”,而不是表述委婉的“辭職申請書”,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單方權利,無須申請,否則會被認為是勞動者發出的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邀約,而協商是需要雙方同意的。同時,辭職通知必須要求公司簽收,否則,勞動者可能會被企業視作曠工而處于被動。 此外,辭職后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檔案、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工作上的交接等手續,以消除各種隱患。(來源:寧波日報 記者董小軍、通訊員張水萍)[返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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